为方便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精神,现就全区理发店规范、有序恢复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只允许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控措施要求的理发店恢复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做好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做好每日2次的体温监测及登记。应保持店内良好通风,每日进行2次以上的全面消杀,相关用品用具做到一人一消毒。
3.应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实行预约服务,一次只接待一人,实行快剪,不洗不吹、不刮胡须,使用一次性毛巾。顾客不得在现场等候。
4.应公示服务时间和服务电话,不预约、不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接待。
5.应对顾客逐一进行询问、体温检测并登记,发现发热等症状以及疫情集中地区人员一律不得接待,并半个小时之内向所在村(居)报告。
6.拟恢复经营活动的理发店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恢复营业前必须向所在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备,并与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健康管理责任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道)、村(居)监督检查,不符合防控要求或经举报查实出现违规情况的将一律关闭整改。
7.举报电话:12315,8797869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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