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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2-05-10 10:43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满足广大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三、本次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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