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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照顾录取政策各类录取照顾加分条件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子女,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分值 20 分。

2)作战部队与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加分分值10 分。

以上两项按《福建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1 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 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20〕55 号)规定精神执行。

3)其他现役军人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2022-2023年加分分值 3 分,2024-2025 年加分分值 2 分,2026 年起取消加分,调整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加分分值 5 分,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加分分值 3 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 3 分。按闽教学〔2020〕55 号规定精神执行。

6)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2022 年-2023 年加分分值 1分,2024 年起取消。

7)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21—2025 年,我市少数民族考生必须满足“三统一”,即在民族乡(台商投资区百崎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 3 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 3 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 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加分分值 5 分。2026 年起,取消其加分。

8)高层次人才子女加分。第一层次人才子女 2021 年-2025年加分分值 5 分,2026 年起取消;第二层次人才子女 2021 年-2025年加分分值 2 分,2026 年起取消加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该生录取总分的基础上,以加分照顾的形式参加投档录取,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